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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山海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的公示
2023-05-17 17:50:46     1063

关于浙江山海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的公示

 

  (2023)山海原破管字第7号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根据浙江金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3月13日裁定受理浙江山海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山海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山海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定于2023年5月19日上午9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会议将以网络会议方式线上召开,具体操作方式请电联浙江山海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一、债务人接管情况

1、管理人就接管事项向债务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告知

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推进破产案件有序进行,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十五之规定,管理人向浙江山海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经理王学爱,股东、监事许丽娟(经查询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孟建潮户籍已注销)寄送法院出具的《通知书》等材料,要求上述人员移交浙江山海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等。但管理人寄送至浙江山海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的材料为门卫签收,寄送至王学爱、许丽娟户籍地的材料,均因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且无法联系上收件人而被退回。后管理人通过浙江山海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企查查网站中查询到的电话(18105757728)致电该人,该人告知管理人其非浙江山海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责任人员,并要求管理人不要再与其联系。另,管理人通过浙江山海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讼案件档案材料及企查查网站查询,未有查询到债务人的其他联系方式。

故至今,浙江山海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均未有配合管理人办理接管且未有办理任何移交。

2、管理人到债务人工商注册地址实地查看情况

管理人至浙江山海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绍兴市会稽路487号综合楼二楼东首进行了实地查看,未发现浙江山海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此处生产、经营,现场也没有浙江山海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留守人员。

同时,管理人向绍兴市会稽路487号综合楼二楼其他公司的人员打听浙江山海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相关情况,一名自称曾在浙江山海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做过仓库管理员等后勤工作的人员回复管理人:浙江山海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已停业很久,公司员工最后是在同一时间段内离职的,社保最后的在册人员陈思思后续仅为社保挂靠人员。

另,在浙江山海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前,管理人未了解到其有其他经营活动。管理人后已在绍兴市会稽路487号综合楼就本案的裁定书、决定书、公告、通知书进行了公告张贴。

二、浙江山海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社保参保缴费人员名单查询情况

管理人至浙江山海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所在的绍兴市越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查询了该公司社保参保(含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人数记录及人员名单信息。绍兴市越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系统显示:该单位于2013年5月社保登记开户,截至2023年4月,该单位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用已缴清,不存在拖欠、不足额缴费行为。截至2023年5月6日,该单位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用已缴清,无欠费。同时,浙江山海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缴费人员至2019年1月起至2020年4月仅陈思思一人,自2020年5月起无参保缴费人员信息。

三、浙江山海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查询情况

管理人至浙江山海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所在的绍兴市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查询,查询到浙江山海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绍兴市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自2014年1月1日起无劳动仲裁案件信息(根据绍兴市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登记信息,仅能查询自2014年1月1日起的案件信息)、在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无劳动争议诉讼案件、执行案件信息。

四、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越城区税务局申报职工债权情况

管理人告知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越城区税务局若浙江山海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尚有税款未结清,或有包括但不限于税务违法违章罚款、社保、医保等款项未缴清的,请其在收到告知函之日起五日内,将其欠税(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欠缴税款本金、滞纳金、税务违法违章罚款、社保、医保等)回复管理人,并于2023年5月5日前向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越城区税务局未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现管理人根据查询到的浙江山海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及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缴费记录等情况,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就浙江山海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尚欠职工的工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上统称职工债权)予以公示【详见《浙江山海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债权公示表》(第一次公示)】。请各位职工就浙江山海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因破产而与之解除劳动合同需给予经济补偿或者需要支付所欠工资(报酬)的职工;浙江山海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有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浙江山海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上统称职工债权)等情况进行核实。

管理人日后若能接收到浙江山海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方人员移交的财务帐簿、报表、会计档案、债务清册等材料以及劳动合同等人事档案、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的支付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职工债权凭证等材料的,则会对职工人数及职工债权再进行核查并予以公示。

各位职工若对本公示所附《浙江山海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债权公示表》(第一次公示)记载的债权数额有异议的,应在《浙江山海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债权公示表》(第一次公示)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证据,管理人将在收到异议后再次复核、答复;如不服,也可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对本次公示的职工债权公示表载明内容无异议。

特此公示。

浙江山海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附:

1、《浙江山海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债权公示表》(第一次公示)。

2、管理人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平江路17号龙湖大厦24楼,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管理人的联系方式:陈珊珊,15957502985。

3、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


《浙江山海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债权公示表》

(第一次公示)

 

序号

 

姓名

劳动/社保关系

起始日

劳动/社保关系

终止日

职工债权额(元)

1

孟彦

/

2018年12月

0

2

朱洪锋

/

2017年6月

0

3

王学爱

/

2018年8月

0

4

胡洁洪

/

2018年12月

0

5

许勇刚

/

2018年12月

0

6

谢江惠

/

2017年6月

0

7

阮伟伟

/

2018年12月

0

8

陈思思

/

2020年4月

0

9

管萍

2018年1月

2018年5月

0

10

韩世锋

2018年1月

2018年12月

0

 

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浙江山海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债权公示表》(第一次公示)信息以2023年5月6日绍兴市越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查询的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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