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绍兴名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的公示
(2024)名盛包装破管字第5号
2024年9月24日,嵊州市人民法院以(2024)浙0683破申46号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支行对绍兴名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名盛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为绍兴名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2月3日下午14时30分将召开绍兴名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会议将以网络方式线上召开,具体操作方式请电联管理人。
一、名盛公司接管情况
1.管理人就接管事项向名盛公司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告知
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推进破产案件有序进行,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十五之规定,管理人向名盛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吴扬名,股东、监事沈平寄送法院出具的通知书等材料,要求上述人员移交名盛公司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等。管理人寄送至吴扬名、沈平户籍地的材料均为代签收。另,管理人通过名盛公司工商档案资料,查询到了吴扬名、沈平的联系方式,亦通过短信形式向该二人其送达了法院的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
但至今,名盛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均未联系管理人,未有配合管理人办理接管且未有办理任何移交。
2.至名盛公司注册地进行实地查看
管理人至名盛公司注册地嵊州市三界镇上官岭顶进行了实地查看,未发现名盛公司在此处生产、经营,现场也没有名盛公司的留守人员。
二、名盛公司工商档案信息查询情况
绍兴名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吴扬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MA288J476Y,登记机关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嵊州市三界镇上官岭顶。企业经营范围:制造、销售: 木包装箱、木托盘、木架、夹板托盘、夹板箱、锯板;木材经营加工。营业期限:2016年8月2日至长期。企业状态:在册。
名盛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300万元,股东吴扬名出资额270万元,股东沈平出资额30万元。2019年4月15日,经名盛公司股东会决议,将公司股东由“吴扬名、沈平”变更为“吴扬名、黄忠富”,其中吴扬名将持公司45%股权(原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27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90%,其中实缴人民币270万元)作价人民币135万元转让给黄忠富;同意股东沈平将持公司10%股权(原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3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实缴人民币30万元)作价人民币30万元转让给黄忠富。本次变更完成后,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如下:吴扬名出资人民币13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5%,黄忠富出资人民币16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5%。
2019年11月29日,经名盛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股东由“吴扬名、黄忠富”变更为“吴扬名、沈平”,同意股东黄忠富将持有公司45%股权(原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16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5%,实缴人民币165万元)作价人民币135万元转让给吴扬名;同意股东黄忠富将持公司10%股权(原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16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5%,实缴人民币165万元)作价人民币30万元转让给沈平。本次变更完成后,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如下:吴扬名出资人民币27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90%,沈平出资人民币3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2020年5月19日,经名盛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股东由“吴扬名、沈平”变更为吴扬名。同意股东沈平将持有公司10%股权赠与给其夫吴扬名。本次变更完成后,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如下:吴扬名出资人民币3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0%。2020年5月27日,经名盛公司股东决定,公司股东由“吴扬名”变更为吴熙暖。股东吴扬名将持有公司10%股权赠与给其女吴熙暖。本次变更完成后,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如下:吴熙暖出资人民币3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0%。2022年3月9日,经名盛公司股东决定,吴熙暖将270万元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90%转让给吴扬名,将30万元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转让给沈平。股东转让出资后,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如下:吴扬名出资人民币27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90%;沈平出资人民币3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根据名盛公司2023年度报告(来源企查查网站信息)显示,吴扬名、沈平均已实缴出资,实缴出资日期2019年3月4日,均以货币方式实缴出资。
吴扬名、沈平出资是否已实缴,管理人将进一步查询。
三、名盛公司社保参保缴费人员名单查询情况
管理人至名盛公司注册地所在的嵊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嵊州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查询了该公司社保参保(含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人数记录及人员名单信息。社保部门系统显示:自2021年12月起,该单位社保参保(含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无参保人员信息。
四、国家税务总局嵊州市税务局债权申报情况
管理人告知国家税务总局嵊州市税务局若名盛公司尚有税款未结清,或有包括但不限于税务违法违章罚款、社保、医保等款项未缴清的,请其在收到告知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欠税(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欠缴税款本金、滞纳金、税务违法违章罚款、社保、医保等)回复管理人,并向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
国家税务总局嵊州市税务局向管理人申报债权19950.68元(其中本金14692.95元,滞纳金5257.73元,申报债权中未有职工债权)。
五、名盛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查询情况
管理人至名盛公司注册地所在的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查询,未查询到名盛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信息。至嵊州市人民法院查询,查询到陈祥福、沈国强、陈新娟、张银飞、王建明与名盛公司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信息。
现管理人根据上述查询到的情况,同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就名盛公司尚欠职工的工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上统称职工债权)予以公示,详见《绍兴名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职工债权公示表(第一次公示)》。请各位职工就名盛公司是否存在因破产而与之解除劳动合同需给予经济补偿或者需要支付所欠工资(报酬)的职工;名盛公司是否有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名盛公司是否存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上统称职工债权)等情况进行核实。
管理人日后将根据接管到的名盛公司财务凭证、账簿及名盛公司方人员后续移交的债务清册、劳动合同等人事档案、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的支付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职工债权凭证等材料(如有),对职工人数及职工债权再进行核查并予以公示。
各位职工若对本公示“绍兴名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职工债权公示表(第一次公示)”有异议的,应在名盛公司债权人会议后15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证据,管理人将在收到异议后再次复核、答复;如不服,也可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对本次公示的职工债权公示表载明内容无异议。
特此公示。
绍兴名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管理人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平江路17号龙湖大厦24楼,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管理人的联系方式:陈珊珊,15957502985。
《绍兴名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职工债权公示表(第一次公示)》
序号 | 姓名 | 职工债权金额 | 备注 |
1 | 陈祥福 | 22560元 | (2022)浙0683民特36号 |
2 | 沈国强 | 28920元 | (2022)浙0683民特37号 |
3 | 陈新娟 | 5045元 | (2022)浙0683民特38号 |
4 | 张银飞 | 10000元 | (2022)浙0683民特39号(2023)浙0683执1320号 |
5 | 王建明 | 8815元 | (2022)浙0683民特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