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绍 兴 市 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 2023 ) 浙 0602 破 39 号
本院根据胡柏峰的申请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裁定受理胡 柏峰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越泽律师 事务所为胡柏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期间的管理人。胡柏峰的 债权人应自 2023 年 7 月 21 日前,向胡柏峰个人债务集中清 理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平江路 17 号龙湖大厦 24 楼 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2000; 联 系人 : 陈珊珊 、 何 月华 ; 联 系 电话: 15957502985 、15167546808】,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 属于连带债权,同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 报债权的,可以在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 时需承担管理人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 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胡柏峰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 胡柏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胡柏 峰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依法 行使取回权。
自本院受理胡柏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至程 序终结之日或者债务人行为考察期满之日止,胡柏峰不得有 以下消费行为: ( 1 )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 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 字头高速动车组 旅 客列车二等及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 ( 2 ) 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3 )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 4 ) 租赁高 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 5 ) 购买机动车辆;( 6 ) 旅 游、度假; ( 7 )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 8 )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 9 ) 其他非生活和工作 必须的消费行为。
本院定于 2023 年 7 月 25 日上午 9 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 会议 (具体会议形式请联系管理人确定) 。依法申报债权的 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如系自然人 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本院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 500 号。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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