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锋、王海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二案债务人财产预分配方案》于2021年5月11日经王国锋、王海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二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0603破6号之一及(2021)浙0603破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根据《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第51条之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
王国锋、王海明二债务人财产第一次分配,确定于2021年6月24日至2021年6月28日实施,以转账汇款方式进行分配。
本次分配为王国锋、王海明二债务人财产第一次分配,本次分配总额为1949247.15元。具体如下:
一、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债权:债权额0.00元。
二、雇佣人员债权:债权额0.00元。
三、税收债权:债权额0.00元。
四、普通债权:债权额34948089.17元,清偿额1949247.15元,清偿率为5.57755%(保留小数点后五位)。
已经确定债务人财产分配额的债权人,因不能提供银行账户、不自行领取分配额等原因而未受领的,管理人将参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对其分配额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即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特此公告
王国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
王海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